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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限制人力資源勞務派遣用工,新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新法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公司收取2%的人力資源勞務派遣管理費,負責開據勞務發票,但實際是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負責農民工的崗前培訓,致使勞務公司缺失農民工勞務服務的過程管理,建筑總承包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無人管、工資無處領、事故多發,生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出現事故后理賠各方相互推諉,理賠難、理賠少等現象。為此,對建筑行業勞務用工體制應深入研究,理順關系,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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