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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勞務派遣主要有哪些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2、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4、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責任有哪些?
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東莞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三、公司責任義務
1、負責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
2、負責派遣員工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及增減維護。
3、負責派遣員工的發放(或委托用人單位代發)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繳。
4、負責派遣員工事故的處理及待遇的申領。
5、負責派遣員工生育、保險及醫療待遇相關手續的辦理。
6、負責派遣員工個人檔案的建立及管理。
7、負責派遣員工入職、離職手續的辦理。
8、負責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人事檔案關系的建立、轉移。
9、負責勞務爭議的處理。
10、負責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及相關新出臺政策的提供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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