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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東莞人才租賃制度的合理適用:
東莞人才租賃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其派遣到用工單位,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具體來說,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租賃,是指用人單將一些非核心技術員工(包括文員、普通技工、普通工、勞務工等)外包給派遣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或租賃協議(構成勞務合作關系);派遣公司再與勞務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構成勞動法律關系,承擔法律責任);用工單位與勞務員工簽訂用工協議(構成勞務使用關系,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相比于正式用工制度來說,勞務派遣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但這些優勢也不過是相對而言,如果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能夠得到嚴格實施,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對于企業而言成本并不低。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僅就用工成本而言,使用勞動派遣員工并不能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因此,就如何規范此種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對企業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進行整理,從而在內部管理中規避這種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對于規避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的作用而言,由于東莞人才租賃一般只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因此,此種規避也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對于長期性的工作崗位還是要求只能用本單位員工而非勞動派遣工,否則將面臨較大法律風險。并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不得將連續用人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被派遣的勞動者已經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所以,適合勞動派遣制度的企業,一般只包含勞動密集型和一些業務外包型的企業。其它企業適用必然存在相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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