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從勞動法律關系和社會效果看,
東莞人才派遣是一種新型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人才與智力的柔性流動,具有廣泛的社會意義。因為派遣單位與人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從而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派遣人員與被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在用工期間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具體事項,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
在人才派遣工作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給派遣人員提供相應的條件,或者派遣人員在上崗過程中違反派遣守則,則由人才派遣公司協調雙方解決問題,從而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達到“三贏”的目的。尤其是人才派遣可以實現中高級人才資源共享,使這部分人才的潛能得到更大的發揮空間。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供需矛盾。
第二、從
東莞人才派遣服務機構看,新機制充滿活力。人才派遣服務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機構。這種機構介于人才供需雙方之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人才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人才派遣協議,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人才,并協調和管理好所派遣的人才,確保接受人才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在對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以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可見,人才派遣是人事代理的進一步延伸,把人事代理這種處于供需雙方之外的局外角色服務,變成了介入雙方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為此,人才派遣服務機構要在實際工作中,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的工作思路,協調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關系,通過規范運作贏得人才供需雙方的認可,以其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人才派遣事業的良性發展。同時,派遣服務機構也不斷拓展了自己的發展空間,持續獲取和提升了不斷增長的經濟利益和社會信譽。
第三,從
東莞人才派遣用人單位看,用人不養人,與被派遣人才不存在隸屬關系,節省了“高薪養才”的成本,實現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機制。
首先,用人單位得到了專業化服務,滿足了對人才的需要。
東莞人才派遣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從接受企業提出用人需求、組織招聘開始,一直到畢業證審驗、員工健康體檢、暫住證辦理、職業教育、公共培訓、員工上崗、工資福利發放、商業及社會保險辦理、住宿安排及管理、績效考核、勞動關系管理、員工激勵、員工思想政治工作、文體活動等各方面專業配套的服務。并能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不同需求,采取靈活的服務方式。
其次,減少了用人單位的事務性管理工作,有利于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從而集中精力于企業的核心性、戰略性工作。
再次,節約了用人單位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且被派遣人才不占用人單位人事編制,保證在崗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實現了人??崗匹配,提高了用人效益。
最后,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人風險,避免了用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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